匪夷所思!青海草原修复居然对2.6万亩石质山峰下手?
自2023年11月第三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面启动以来,督察组已陆续公开曝光了近20个典型案例,部分地区违规采矿、资源浪费、生态破坏情况严重。笔者一直密切关注曝光的各种问题,这些问题的普遍存在反映了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生态)环境问题,更是关乎民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绿色可持续发展乃至生态文明的大问题。
就拿督察发现的青海省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案例来说,中央督察组反馈的问题是“部分退化草原修复项目方案制定不科学,验收评估放松要求,后期管护不到位,生态修复效果大打折扣。”
具体说来,青海省部分退化草原修复项目方案制定不科学,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关于加强青海省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规,编制并实施的修复项目漏洞百出、荒谬至极。比如督察爆料的以下几起:
1)果洛州久治县2021年编制并通过实施的退化草原修复项目中,草原改良地块中居然包含了位于索乎日麻乡的2.6万亩石质山峰(这些山峰本没有土壤覆盖和任何植被生长);
2)海北州门源县2023年编制的退化草原补播项目,与人工饲草基地重叠653亩;3)祁连县2022年编制的草原改良项目扎沙村地块,也与人工饲草基地重叠237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明确规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科学防控、系统治理。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
很明显,以上几起案例并未结合实地情况因地制宜,强行在原本裸露的石质荒山上种草,以及在人工饲草基地种草,表面上看是工作疏忽导致,实则在思想层面从根本上反映了各相关方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保护乃至生态安全意识方面的严重欠缺,反映到具体的草原修复工作上,便是罔顾已有的法律法规,敷衍了事。真正的生态保护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科学、系统治理,坚持生态优先,自然恢复为主,辅以适当的人工修复,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关于加强青海省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措施》规定:分区开展综合保护治理。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的要求,开展综合治理。分类推进草原生态修复。
从哲学层面看,矛盾具有特殊性,要求我们在观察和处理问题时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症下药、因地制宜。落实到退化草原修复项目,便要统筹规划、科学决策、因地制宜、分区/分类稳步推进。青海各地方应当做好退化草原的生态修复,加强黑土滩治理,构建健康草原生态系统,切实筑牢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
2023年11月16日出版的第22期《求是》杂志发表的我国领导人的重要文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处理好几个重大关系》中指出,“治愈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首先要充分尊重和顺应自然,给大自然休养生息足够的时间和空间,依靠自然的力量恢复生态系统平衡。这就是我们反复强调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方针的道理所在。……我们要把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有机统一起来,因地因时制宜、分区分类施策,努力找到生态保护修复的最佳解决方案。” “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综合运用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两种手段,持之以恒推进生态建设。对于严重透支的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湿地农田等生态系统,要严格推行禁牧休牧、禁伐限伐、禁渔休渔、休耕轮作。对于水土流失、荒漠化、石漠化等生态退化突出问题,要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修复,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沙则沙、宜荒则荒。对于生态系统受损严重、依靠自身难以恢复的区域,则要主动采取科学的人工修复措施,加快生态系统恢复进程。”
正如我国领导人所指出的,退化草原的修复工作,首先要充分尊重和顺应自然,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并因地因时制宜、分区分类施策,努力找到生态保护修复的最佳解决方案。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沙则沙、宜荒则荒。万不可 以生态修复之名行生态破坏之实,不可为了修复而修复。青海省一些地方退化草原的生态修复项目,并未提及到针对草原不同程度的退化情况所展开的恢复/修复工作,导致了后续系列问题。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很多地方无论是在思想层面还是在行动层面往往将“生态修复”与“生态恢复”混为一谈,导致实际工作达不到预期效果,还引发了系列生态和社会问题。
其实,情况已有所改观,纵观我国领导人的发言要旨,以及上述提到的2项法律法规,乃至全国各地的各项政策法规,“生态恢复”的要义已得到充分重视和彰显,但“以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和理念依然需要进一步普及推广并落到实处。并且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在生态系统修复或恢复实践之前,要识别清楚它处于什么阶段及其存在的问题成因。这又回到了上述提到的“因地因时制宜、分区分类施策”,宜“修复”则“修复”,宜“恢复”则“恢复”,恢复为主,修复为辅。
那么,“生态恢复”与“生态修复”究竟有何区别?
笔者认为,“生态修复”与“生态恢复”都涉及生态环境改善的过程,但却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倘若使用错误,可能导致缘木求鱼、耗费大量资金去“修复”却违反自然之道,结果事与愿违。具体来说,
生态修复(Ecological Repair):这个词通常描述的是人类对生态系统受损或遭破坏的地方进行人为的修整,更多地强调人工干预。
生态恢复(Ecological Restoration):这个词则强调利用自然的解决方案,来恢复其生态健康状态。
“修复”更强调人类干预和恢复过程中的改进,而“恢复”则更强调自然过程和系统自我调节的能力。
之所以强调应为“恢复”而不是“修复”,意味着:不是人为的大规模地干预,而是以最小的人为干预来推动自然的恢复。在中文的语境中,“修复”的主体是人类,是一种人为作用,并且“修复”的思想和主张常常站在了生态文明的对立面,以生物多样性破坏为代价。而在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导下,无论是生态系统还是野生动物栖息地,其生态治理都应是基于自然的恢复而非人为的“修复”。能让其自然恢复就别再采取人工措施进行修复,况且人工修复往往会因为某种自然因素而不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恢复成效。
接着来说此次督察发现的问题。
此次中央督察爆出的问题二,是一些修复项目验收降低标准。据督察组抽查结果,海南州2022年以来实施的12个退化草原生态修复项目(包含347个项目地块),按要求应设置1000多个点位,县级自查验收时仅设置了144个,无法有效评估修复效果。海南州贵南县2022年实施的3个地块1万亩黑土滩修复项目,当年县级自查验收时,仅在2个地块中设置了4个点位,2023年3月,省州草草查看便验收通过……而据督察组现场反馈的实情是,2个项目区肉眼可见存在大量裸露地块,根本未达到预期的修复效果。
据了解,退化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在很大程度上依据了青海省《草原生态修复工程效益监测及评估规范》(简称《规范》),该《规范》规定,退化草原生态修复项目在验收时,应当科学、足量设置监测点位,在实施当年和第二年分别对项目区出苗率、草原盖度、鲜草产量等指标进行测定,科学评价项目区修复效果。毋庸置疑,其出发点和落脚点肯定是好的,对此笔者不禁产生了一些疑问和困惑,亦即,硬性规定退化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合格的指标如足量的监测点位,项目区的出苗率、草原盖度、鲜草产量等,依据这些提前预设好的指标来决定生态修复效果是否达到验收标准,这样会不会引发为了完成表面的数据(数量)指标而投机取巧、以次充好等系列问题,毕竟前段时间北京的“新白菜剁碎凑厨余”事件殷鉴不远。(注:前段时间,北京一垃圾分类站点因需要完成收集和清运指标,而厨余垃圾不够未达标,便买了成堆的廉价新白菜铲碎了,以此充厨余垃圾,用来完成“25桶额定厨余垃圾量”。)但具体该如何科学评价项目区的修复效果,则是一个尚待探讨和审慎思考的大问题。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此有好的想法和建议吗?
督察问题三:一些修复项目后期管护不到位。《关于加强青海省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措施》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后期管护机制,确保生态修复成效长期持续发挥。为确保生态恢复/修复效果,一些地方应当从思想上端正认识,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重视草原生态,严加监管和防控,按照相关管理政策,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巩固成果。
针对青海省一些地方退化草原生态修复督察反馈的系列问题,笔者将持续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专家本人观点。欢迎留言、点评、批评、讨论。)
参考资料:
典型案例丨青海省一些地方退化草原生态修复不严不实 草原生态保护存在突出问题
https://mp.weixin.qq.com/s/KlcMU069xis9Bmyi06ajPw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https://www.mee.gov.cn/ywgz/fgbz/fl/202304/t20230427_1028458.shtml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加强青海省草原保护修复若干措施的通知
https://www.forestry.gov.cn/cys/4/20210907/095601088601628.html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处理好几个重大关系》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11/content_6915293.htm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处理好几个重大关系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11/content_69153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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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田文杰
审 | 绿茵
编辑 | Samant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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